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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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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史館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90年12月13日90府秘法字第143321號令發布施行
中華民國93年7月19日府秘法字第030089831B號令修正第1條、第4條及第7條條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府秘法字第0980003520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共12條暨編制表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府秘法字第0980034484B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及第4條條文暨編制表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宜蘭政府府秘法字第1120198632B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4條、第6條、第12條條文及編制表

第一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修史及史料之蒐藏、研究、推廣等業務,特依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設立宜蘭縣史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二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本府文化局局長之指揮、監督,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前項館長,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資格聘任。

第三條

本館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文獻組:
掌理史料檔案之蒐集、記錄、研究;圖書資料之典藏、閱覽服務;縣史之編修及地方史志之協修;出版及教育推廣之規劃辦理;地方史館之輔導及館際交流等事項。
二、行政組:
掌理文書、庶務、出納、財產、資訊管理、管制考核及不屬其他各組之事項。

第四條

本館置組長、組員、助理員。
前項組長,必要時得比照講師資格聘任。

第五條

本館置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

第六條

本館置會計員,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本館設文獻委員會,襄助本館館務發展,委員均為無給職。
前項委員會設置要點由本館擬訂,報本府核定。

第一O條

館長請假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第一一條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館擬訂,報本府核定。

第一二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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