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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小間借用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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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史館研究小間借用要點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修訂

一、宜蘭縣史館為加強館內研究小間之使用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館研究小間為提供研究人士利用館藏圖書資料從事學術研究而設立,凡持有本縣公共圖書館借閱證及相關學術研究計畫者,即可申請。

三、申請及使用,以本館開放時間為限,並於三日前向本館提出申請,由本館排定使用日期。

四、同一申請人限申請一間,使用時間不超過15日;到期前三日始得申請續借,以一次為限。

五、使用期間私人物品應自行保管,本館不負賠償責任。

六、本館因特殊事由,得於三日前通知申請人收回研究小間,申請人不得異議。

七、申請人取消申請或中途終止使用,應提前通知本館。

八、使用期滿當日,應將研究小間恢復原狀並攜回私人物品,逾期由本館處理,申請人不得異議。

九、使用研究小間,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於研究小間內飲食、抽煙。
 (二)每次申請,使用日數應達二分之一以上。
 (三)不得從事非研究性質之活動,或轉讓他人使用。
 (四)使用本館圖書資料,須依相關規定辦理手續。
 (五)須經本館同意始得攜入個人物品或設備。
 (六)應注意安全及環境整潔,並不得任意更動原有設備。
 (七)應善盡鑰匙保管之責,不得複製或轉借他人使用。
違反上述規定而不聽制止者,本館得停止其使用,且六個月內不得提出申請。如有遺失、毀損本館設備,應負賠償責任。

十、本要點奉館長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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